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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2023-09-23 20: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确保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困难家庭学生及未在民政部门备案但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学院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困难学生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评定小组,负责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定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级干部、普通同学代表、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班级民主评定工作小组。

第三章 困难学生评定的比例与等级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评定,比例原则上按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20%)评定,特别困难按学院学生总数的3%评定、困难按照学院总数的5%评定、一般困难按学院学生总数的12%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处、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困难学生评定具体程序:

(一)学生处下发学年度困难学生评定意见。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困难学生申请表、困难学生申请书、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低保证、建档立卡等材料),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与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按照申请及评定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定意见,上报年级(或专业)评定工作小组。

(四)年级(或专业)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实际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评议结果上报学院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

(五)各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困难学生名单,。

(六)各二级学院将拟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处。

(七)学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拟确定困难学生评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生处处务会议研究,形成学校学年度困难学生人选,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八)将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的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九)公示无异议确定学校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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