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困难学生类型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不稳定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已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五)孤儿;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七)烈士子女;
(八)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九)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学生本人填写承诺书。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 等级认定
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的第(一)至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二)困难。原则上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三)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评议小组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综合评议及讨论审议,应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3.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
4.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5.日常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工作持续有效推进,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审核及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学院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困难学生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评定小组,负责评定民主评议工作。评定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十一条各班级成立由班级干部、普通同学代表、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班级民主评定工作小组。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
困难学生评定具体程序:
(一)学生处下发学年度困难学生评定意见。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与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按照申请及评定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定意见,经辅导员审核后上报学院评定工作小组。
(四)各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困难学生名单。
(五)各二级学院将拟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处。
(六)学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拟确定困难学生评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生处处务会议研究,形成学校学年度困难学生人选,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七)将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的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确定学校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形成资格复查报告,并将报告于12月末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各学院应按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学校和各学院要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牡丹江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牡师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