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生
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和《本专科国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平均成绩突出,选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及格,没有补考课程。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3.申请学年德育成绩测评70分以上,如申请学年没有成绩,以上一学年为准。
4.申请学年体测成绩合格,如申请学年没有成绩,以上一学年为准。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学校。
(六)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年学习成绩优秀,考查课程及格(不含通识选修),没有补考课程,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5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7.申请学年德育成绩测评60分以上,如申请学年没有成绩,以上一学年为准。
8.申请学年体测成绩合格,如申请学年没有成绩,以上一学年为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省属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学校。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分三个等级。
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五)省属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成立校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校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按照教育厅下达的通知要求、指标分配,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研究具体评定工作,通过学校办公网发布评定工作通知,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四)各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定工作通知,研究、制定本学院评定工作方案面并向全院发布。
(五)学生自愿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生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按照申请及评定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定意见。
(七)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定意见上报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八)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至学校学生处。
(九)学校对二级学院推荐的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十)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一)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审议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二)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长)工作职责:
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指导、监督评定工作开展,审核评审结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学生处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布评定工作安排,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下达审核通过结论,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四)审计处工作职责:
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参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过程;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到各二级学院,督查其评定程序、原则和结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财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资助中心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按期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助学金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团委工作职责:
负责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
(七)教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推荐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対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公平性、合理性负责,每月按时上报资助中心全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第八条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杜绝弄虚作假等一切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按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对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追缴。
第九条 学校接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的批复通知后,学生处提供学生名单交付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生名单配合发放。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对获奖获助学生的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和使用情况,每年11月末形成奖助学金工作专题报告报备学生处;学生处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评定学生进行不低于30%的回访,每年12月初将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满意度在网上公示;纪委、学生处全年公开奖助学金问题线索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举报和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牡师政发[ 2020 ] 9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