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使学生坚定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长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德育学分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树人”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大学生德育教育和考评的重要环节,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德育学分是学生参与先优评选、奖助学金评定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德育学分测评坚持客观性、教育性、导向性原则,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大学期间每学年德育学分为1分,四年累计为4分方可毕业。此方案基础分为60分,经每学期定期测评后,每学年的平均分达到60分及以上即可得德育学分1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40分)
第六条、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文明素养三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20分)
基本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参加理论学习小组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尊师爱校,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热爱劳动,有较强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包括公益、义务建校劳动、清扫教室、清扫分担区卫生和积雪并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7、尊重他人劳动,主动清扫卫生。
考核标准:
1.不能明辨是非,参与错误思潮活动(包括各种邪教组织的活动),随意张贴不正当言论的海报、条幅、宣传单,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者,思想政治表现分为0分。
2、学期内经学院推荐荣获国家、省、市级(含校级)、院级先优奖励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团活、各种讲座、报告会、学生会议等) 每次分别减2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者每次减1分。(注:在集体需要时,无任何客观原因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此项0分)。
4、获国家、省、市、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等先进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5、积极踊跃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根据参加活动的数量、质量、个人成绩和发挥的作用加0.5—3分(期末总结综合评价和包含青年大学习优秀个人等相关奖项)
6、品质高尚、事迹突出或在社会上做好事影响较大者酌情加5—20分。
7、关心学校、学院工作,能积极为改进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学风建设、团的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校、学院采纳者加3分;对学校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可加倍加分。
8、在劳动中表现突出,受班,学院、学校表扬者一次分别加0.5、1、2分。累计两次以上分别加1、2、4分。
9.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模范作用发挥好者,加1分;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加2分。
二、学习态度(10分)
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违纪作弊。
4、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和科创竞赛活动,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考核标准:
1、无故旷课每1学时减3分,每迟到或早退1次减1分,弄虚作假者,一次减3分。
2、校方通报考试违纪者学习态度此项为0分,如校方撤销处分学院跟随撤销此项减分,并根据个人表现做适当处理。
3.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纪律考勤管理办法》中的考勤规定,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没有迟到、早退、旷课、病假和事假行为,没有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加2分。
三、文明素养(10分)
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早操锻炼,认真做操,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遵守《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做到宿舍地面清洁、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使用违章电器。
3、自觉爱护教室卫生,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将零食带入教室,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随意丢弃垃圾,离开教室自觉关灯。
4、就餐时爱惜粮食,尊重师傅,自觉排队。
5、穿着打扮大方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考核标准:
1、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者每次减5分。
第三章 日常行为能力素质(20分)
考核标准: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者分别减20分、15分、13分、10分、5分。
2、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不认真做操,事假病假每次减1分
3、无故不上晚自习者,一次减3分,晚自习迟到者每次减1分。
4、学期内被学校、学院评为“优秀寝室”、“标杆寝室”等的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2分。
5、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成员被学校通报,首次每人减5分;被学校通报三次的同学,额外每人减9分;不配合查寝工作的同学每次减3分。
6、夜不归寝每次每人减3分。
第四章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
第七条、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第八条、实践能力素质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CET4考试合格者加5分;CET6考试合格者加15分;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30分;通过研究生考试加30分;通过公考加30分
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加20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加5分;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者,加5分;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者,加3分;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者,加1分。
3、根据课程学习期末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前30% |
专业排名前20% |
专业排名前10% |
专业排名前3% |
加分标准 |
3 |
6 |
9 |
15 |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4、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模范作用发挥好者予以加分。
备注:取加分最高项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 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学院级学生干部 |
8 |
4 |
0 |
班级学生干部 |
6 |
3 |
0 |
说明: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参加活动次数、质量和在活动中的表现酌情加0.5-2分。(备:根据人数实际情况进行加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类活动,根据参加活动次数和在活动中的表现酌情加0.5分。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类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7 |
5 |
3 |
1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20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广播操、太极拳、趣味比赛等取得名次获奖项的每人加1-3分。(备:根据奖项进行相关活动加分)
4.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5 |
3 |
2 |
1 |
校、市级 |
8 |
5 |
4 |
2 |
省级 |
10 |
8 |
5 |
3 |
全国 |
20 |
10 |
8 |
4 |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 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第九条、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学期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七、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6 |
4 |
2 |
1 |
校、市级 |
10 |
8 |
6 |
2 |
省级 |
18 |
14 |
10 |
6 |
全国 |
30 |
22 |
18 |
10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期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
10 |
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 |
20 |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50%加分,第三作者按第二作者的50%加分。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5.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三类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加分不限。
四、校级、市级、省级创新创业竞赛加分
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五、参与创业、科研活动加分
1、成功申报校级大学生创业、科研立项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加5分,第一参与者加3分,第二参与者加2分,其他参与者加1分;
2、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科研立项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加10分,办理营业执照的同学再加10分,第一参与者加6分,第二参与者加4分,其他参与者加2分;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级别项目的,按最高的分数记分,不累计重复加分。
第十条、实践能力测评和创新素质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实践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素质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得分。
第五章 德育学分测评减分部分
(一)参加非法组织、非法网贷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减 10-20分。
(二)违反《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减2分;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4分、6分、10分和 15分。
(三)在评奖评优、困难学生评定、国家助学贷款、学杂费收缴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减3-5分。
(四)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减3-5分。
(五)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者,经任课教师出具相关材料后,视其情节及后果分别减1-3分。
(六)无故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主题教育、专项学习及文体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减3-5分。
(七)在学业、学术、品行方面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及后果减5 -10分。
(八)同一扣分项目按最高值扣分一次,不重复扣分。
第六章 德育学分应用与补偿
第十二条 学生四年德育学分达到4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第十四条 学年内德育成绩低于60分者,学院对其警示谈话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
第十三条 凡学年德育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得作为本学年奖学金、先优等评比推荐项目的参评人选。
第十四条 学年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需撰写自己对生活、学习、思想、行为的总结报告,进行自评和反思,调整发展方向,在下一学年德育成绩需达到70分以上,才能重新获得本学年的1学分。
第七章 德育学分测评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德育考核和德育学分测评的具体实施单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在学院党委书记(党委负责人)、副书记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实施德育考核。
第十六条 德育学分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份开展,由学生进行自我总结,班级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德育成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应届毕业生第四学年德育学分测评在毕业当年的4月末之前完成,此后另需加分或减分者,班级民主评议,公示后报学院审核,并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章 德育学分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七条 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加减分通知单,加减分须经辅导员审核。
第二十条、每个大项加分不得超过基准总分的50%。本办法自2023年9月23日在法学院学生中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