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牡师政发[2017]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2021级及以后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专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学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