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一门及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或有补考记录者(不含通识选修课)。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具体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分为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学业奖学金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1.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二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三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3.德育成绩60分以上。
第七条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2%评定,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8%评定,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八条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九月份进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评定:
(一)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二)学生自愿提交学业奖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并形成拟定名单;
(三)将拟定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最终拟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学生处;
(四)学生处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复核,经处务会研究同意,报请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选最终结果,对获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励。